1、车辆租赁期间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,我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,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。
2、完备救援服务预案
我司按租赁车辆总数1%预留待租车辆,不足100辆车的预留1辆,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。
按租赁车辆总数0.5%配备救援工作车,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,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。
配备车辆易损配件、易耗品、便携机具和通讯、照明等应急用品,便于随时取用。
设置救援服务电话,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。
3、专业救援单位或汽车维修企业与我司订立委托《维修服务协议》、《救援服务协议》的,应遵循本标准进行救援服务。
4、我司接到承租人救援电话请求后,准确记录情况,并根据救援需求和救援预案,实施救援。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,在2小时内到达;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,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,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援措施。
5、救援人员抵达后,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形式的,我司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租赁价格的临时替换车辆,或者双方协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
6、故障车辆需送修的,由我司负责送修,或者委托承租人送达指定地点。维修费用按照车辆故障责任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。
7、因承租人责任造成车辆送修停运,我司按照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停运损失费的,需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。
8、服务监督电话:010-8583869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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